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履行: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责令履行处理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人们已经日益深刻认识到不作为、缓作为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对党和政府会带来不良后果,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和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有时往往比乱作为危害更大。为了减少不作为和缓作为对社会的危害,控制不作为和缓作为,《程序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缓作为做出了责令履行处理规定。

二、适用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又称“不作为”即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的法定职责、至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的行为,例如对行政许可申请无故不答复。

(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又称缓作为,是指行政机关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采取消极、懈怠的态度,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法定职责,例如拖延履行救助义务。

三、责令履行的适用条件

(一)行政机关必须负有某种义务。即行政机关必须负有某种被期待的义务,这种期待的义务来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

(二)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能力。这是行政不作为的前提。如果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义务的能力,法律当然不能强制要求其承担不作为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机关未履行特定义务。所谓未履行,是指根据自身条件能够履行义务而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的情形。应注意不能履行相区别,不能履行是指在没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

(四)不履行的行政义务或者拖延履行的义务有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对于行政不作为,缓作为违法案件,如果无必要或不可能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或者行政机关由于时机不成熟不能履行义务时,只能确认其不作为违法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