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问责的涵义

法律意义上的问责就是追究法律责任。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对于因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由相关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立法背景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务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的十七大提出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2008年选择部分省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试点,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还要求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进一步完善“十七大”要求的行政问责制度,《程序规定》确立了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与相关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责任相结合的多维行政问责体系。

三、行政问责基本原则

参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原则的规定,本条对行政问责,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所谓实事求是,就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全方位地收集证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二)错责相当。所谓错责相当,就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应当与其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重处分和处理;反之,则应当适用轻处分和处理,不能轻重倒置。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所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就是指对行政违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时,不仅要严肃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必要的惩处,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思想和政治素质,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教育、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违法行为人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必须处分,不能姑息宽容。二是要将教育贯彻责任追究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总之,处理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以上三个原则反映行政问责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责任追究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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