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责任追究形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责任追究形式就是解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什么样的

责任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措施。它与行政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对其人员采取的一种措施,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是目前行政处分的最高法律依据。

(一)关于处分设定权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有权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程序规定》是政府规章,有权设定处分。

(二)关于处分种类。《程序规定》规定了六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确定的。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其内容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违纪,应当予以及时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此种违法违纪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记过、记大过,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降级,是一种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撤职,是一种撤销行政机关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行政处理的,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是解除被处分人与行政机关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就不再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身份。

二、行政处理

(一)行政处理的含义。本条所称行政处理,是上级行政机关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下级行政机关,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的惩戒措施;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以及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给予的惩戒措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提出行政处理的概念,并要求通过行政处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行政处理的方式。根据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行政处理方式因处理对象而不同。对于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行政处理方式;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方式。此外,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适用国办发[2005]37号文件所确定的行政处理方式,该文件还进一步规定了几种处理方式的适用。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2007年,几乎全中国人都关注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创新了行政处理方式。山西省长于幼军向全社会做出公开道歉检讨,体现出被追究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将“公开道歉”逐渐取代了“遮掩封堵”,“拒不认错”也替换为“严肃整改”的决心、即知即改的速度和态度,群众逐渐认可这样的责任追究形式。因此,与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相比,本条增加了公开道歉、告诫、道歉三种的责任追究形式,从增加行政机关的道义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层面,有效制止行政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的适用方法

根据本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不是相互排斥的,二者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当行政行为违法时,依法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的方式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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