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交付查验。

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收费站应遵循的规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是驾驶员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发生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交付查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减免的车辆主要有: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但运输车辆应当主动接受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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