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将所经营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移交验收工作,并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其经营管理者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多渠道广泛筹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条例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购买收费公路的收费权或者以特许经营方式直接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取得高速公路的收费权。但从高速公路本身的属性来看,其作为供社会公共使用的重要基础设施,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十分密切。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不宜长期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的经营资产。为此,《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均对公路的收费权、经营权,规定了限定期限的原则。具体的收费经营期限,由公路经营企业与收费权的出让方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最长期限内,按照法定的原则,以协议约定并报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因此,本条规定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移交验收工作。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公路法》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届满移交时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含义主要还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移交高速公路时,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对收费高速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若该收费高速公路符合取得收费高速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转让期限届满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若不符合取得收费高速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转让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高速公路收费权,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经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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