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四)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五)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

(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路行政许可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许可的范围和机构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确保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的三个重要区域。加强对三个区域的管理是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保障。涉路行政许可的范围和区域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三个区域,没有具体规定和说明区域的许可行为,同时适用三个区域。在三个区域内从事本条规定的行为需要取得行政许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涉路施工行为申请后,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将相关资料及时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公路管理机构传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提出具体审批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涉路施工活动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的参考意见,对许可决定本身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具体许可行为

1、占有、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任何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行为都会严重破坏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这里的占用是指物理状态下对高速公路的占用并使用;挖掘是指对高速公路的开挖、掘取的行为;高速公路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原则上是不允许对高速公路进行占用、挖掘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需要,条例做出了在经过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后,对高速公路进行占用和挖掘的规定。应当明确的是,允许的行为是严格限制的,只有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国家基础性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工程时,才允许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本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高速公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会影响这种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其效能的正常发挥,进而就会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应当说,本条规定不仅注意了对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的保护,也兼顾了铁路、机场、电站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允许建设单位在事先征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2、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由于在高速公路上空、路面或路基以及高速公路下方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渠道、涵洞、隧道或架设、埋设电杆、管线、电缆等设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此条例作出特别规定。具体含义是:在高速公路上空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架设电杆、管线等设施,在高速公路上或高速公路下方修建穿越公路的渠道、隧道等设施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事先征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如前所述,修建、架设或埋设上述设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此条例要求事先征得有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由有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跨越、穿越公路修建上述设施或架设、埋设上述设施。

3、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本项主要含义:①架设、埋设的地域范围是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超出建筑控制区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不适用此条的规定;②架设、埋设的行为是在高速公路一侧,而不包括跨越、穿越高速公路进行的架设、埋设行为;③架设、埋设的设施是管线,而不能是其他设施。需要说明的是,架设、埋设行为对高速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4、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载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主要是指铁轮车、履带车或者其他机具。超限运输车辆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行驶将可能严重损害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但由于特殊需要,超过上述限度的车辆确需在高速公路、桥梁上行驶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在批准的同时,应当向运输单位提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要求。车辆按照这些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5、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和非交通工程设施都不属于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缺少其并不影响高速公路本身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且非公路标志和非交通工程设施本身就是高速公路障碍物,会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驶离路外,并与路外障碍物相撞,而酿成事故,因此,除了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标志、标线和交通工程设施,原则上高速公路不得设置其他标志和设施,经许可的行为也应当被严格限制。

6、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高速公路建设后,沿线的厂矿、村镇为了便于出行和使用公路,往往要求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目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着有关单位和个人随意在高速公路上增设道口,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和影响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情况。本条适用的情况是在已建成的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包括十字路口和岔路口(丁字路口)。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目前有关的技术标准主要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

7、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作为高速公路防护的附属设施,依据《森林法》、《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护路林木更新砍伐的许可部门是公路管理机构。条例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权限作出许可决定,对准予更新砍伐的,制作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由林业部门统一印制的砍伐许可证。砍伐许可证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根据许可决定情况制作后颁发给申请人。更新采伐申请人应当在采伐后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交纳补种所需经费,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由于高速公路管理的复杂性,条例难以穷尽例举所有涉路许可事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排除将来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新的许可事项的可能,为体现法规的严肃性,本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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