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纳税 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开立存款账户的具体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修改说明: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 目的: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含义:本条包括以下五方面含义: 第一,纳税人主体范围,只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第二,税务机关主体范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报告范围,全部账号。 第四,报告的方式,书面方式。 第五,报告期限,开业之日起15日内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