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 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开立存款账户的具体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

目的: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含义:本条包括以下五方面含义:

第一,纳税人主体范围,只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第二,税务机关主体范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报告范围,全部账号。

第四,报告的方式,书面方式。

第五,报告期限,开业之日起15日内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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