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实施查封、扣押的补充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 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

二、税务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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