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实施查封、扣押的补充规定。 释义和理解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 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 二、税务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