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界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细则释义】 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界定的规定。 本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强调税务机关有过错所造成。 【注意事项】 1、注意税务机关行为与税务人员行为的区分,本条规定是指税务机关的责任。 2、注意掌握是由于税务机关执法不当直接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 3、税务稽查未查出的问题,以后又发现的,不属于执法行为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