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情况的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该条是新征管法第54条第5项税务机关检查权力的保障是新增加的内容。。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造成税款严重流失,一贯拒绝配合检查等情形。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该条规定的实质是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运输环节的检查权,该项检查权是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而设立的。当前跨地区的远距离货物买卖日益频繁,随着交通、邮政等服务企业的日益发达,经营者大量地采用?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693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性说姆绞铰男泻显迹行┠伤叭嘶蛘吡偈本咴谖慈〉玫钡氐墓ど掏庀っ骰蛘咦圆韵っ鞯那榭鱿拢圆韵蛘叻仿舻幕跷锿ü耸洳棵磐性说酵獾亟邢郏植幌蚰康牡厮拔窕厣瓯伤埃馐顾拔窕乇匦攵曰踉宋镒式屑嗫亍W魑跷锪魍ê图⒌兀嫡尽⒙胪贰⒒ ⒂收笠荡嬖诨跷锪鞫源蟆⑹慷唷⑵分衷樱灰卓毓堋⑼怠⑻铀把现氐惹榭觯拔窕氐秸庑┑胤浇屑觳椋梢越先妗⒆既返卣莆漳伤叭瞬榭觯氯翱盍魇┒础?/p>

根据实践经验,税务机关到上述地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应税货物的纳税情况和纳税人有无偷漏税行为;检查的内容是: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如发票、托运单、外销证等,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发现其数量与发票、货运单据所载不符时,税务机关可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予以处理,需要补交税款的,令其立即补缴税款,在税款未缴纳以前,税务机关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扣押相当于税款数额的商品、货物,待缴纳税款后放行;检查的重点是个体工商户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货物的纳税情况。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是行之有效的检查形式。应当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只能就邮政和运输单位提供的货单进行检查和记录,不得开箱、开包检查。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检查目的、检查内容进行税务检查时,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对应税商品、货物进行检查。依据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上述单位无理拒绝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按照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税款严重流失、一贯拒绝配合检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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