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统计活动的实施主体,只有依法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才能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统计调查,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才能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总括起来有以下三项。

(一)统计调查权,是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实施统计调查,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报送有关资料,以获取所需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是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是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结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弄虚作假现象,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工作进行违法干预有很大关系。有的负责人为了骗取荣誉、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有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有的甚至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严重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影响了统计信息的真实性,侵害了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违法干预统计工作,本法对其规定了三项禁止行为:

一是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即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无权对统计资料进行修改,如果统计数据有错误,只能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实订正。

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即不得利用职权强令、授意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没有根据地修改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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