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是确立、完善累积记分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释义和理解

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章累积记分制度,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而专门设计的一项兼有警示、预防、教育和处罚功能的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持的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目前许多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国近年来开始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考虑到这项制度目前仅停留在规章的层面,需要法律作为一项制度加以确立,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在驾驶员管理中设置了一条,确立了这项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1999年制定、2000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驾驶员交通违章累积积分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记分分值

记分分值是指交通违章行为相对应的违章记分数值。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章行为是指比较严重的行为,具体有以下9种,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在高速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盾,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一次记6分的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有以下13种,即: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逆向行驶的;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一次记3分的交通违章行为有下列23种,即: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人的;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不按规定掉头的;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一次记2分的交通违章行为有以下17种,即: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违反车速规定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行经交叉路中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者移动证的;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一次记1分的交通违章行为有以下12种: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者带挂车的汽车的;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驾车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这里的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会直接导致吊销驾驶证,不予记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这里的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同等责任以上,包括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这里的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包括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二)记分执行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三)重新考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除须重新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并对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对于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只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而且其规定的违章行为也是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基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随着配套行政法规的相继出台,需要确立新的交通违章记分的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累积记分制度不但是作为警示、惩戒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入的制度,同时也是鼓励机动车驾驶人严格、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项鼓励制度。对于通过累积记分制度建立奖励机制,《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已经有所体现,为了鼓励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绩优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办法规定了如下奖励:1、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免审验一次;2、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2年;3、机动车驾驶员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20年内免审验和换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之后,对于这方面的制度,还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进行加强,做到惩处和奖励并举,使得累积记分制度真正成为一项有效引导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行为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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