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无赔款优待的规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无赔款优待的规定

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司机,续保时将享受费率下浮10%的优惠;过去一年没有发生保险理赔的,续保时下调10%;次年继续无保险理赔的,增加10%的下调幅度;最多下凋幅度不超过固定保费的3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只一辆,无赔偿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相反,有行驶记录不良的驾驶员却将在第三者责任险续保时付出额外的成本。例如,驾驶员王某最近到华泰上海保险分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续保时发现,除去保险公司公示过的涨价幅度外,他还额外交付了20%的保费。当他提出异议后,工作人员从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上打印出王某一年来的驾驶纪录,原来他有一次酒后驾车撞人致伤的严重违规行为。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这属于七种严重交通违规行为之一,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将被提高15%到25%不等。此外,那些一年内发生一般交通违章违法行为10次以上的驾驶员,续保时也将会卜浮15%的费率。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保险公司实行无赔款优待办法。具体掌握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车辆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只要其中一个险别发生赔款,续保时就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2.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但在事故处理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可补给无赔偿优待。

3.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给予赔款优待。

分类标签: 续保 赔款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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