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授权国务院补充制定具体的道路通行规则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前,道路交通规则的规范主要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如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各地制定的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是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确立道路交通规则的最高效力的专门性法律,今后一切规范道路交通规则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必须依照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来制定。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可能就所有的道路通行规则事无巨细进行全面的规定,而道路通行的规则又必须明确、统一而完整。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本节关于一般通行原则的规定中,专门设置了这样一条授权立法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不仅仅包括本节没有规范的具体规定,而且包括了本章其他部分没有规定的具体通行规定,甚至包括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而实践中又确实需要规定的其他通行或者与通行有关的规定。

对于国务院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行政法规的问题,目前有二种主张。一种是统一制定一部全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另一种则认为应当分别制定《道路通行规则细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对于车辆、驾驶员管理,高速公路管理等其他内容,可以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加以规范。

无论配套法规采取何种形式,在道路通行规则方面,都要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原则和一般规则为基础,将目前已经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而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规则不矛盾的那些规则,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补充具体的道路交通规则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还要制定明确而具体的违章处罚规定,以保障确立的规则得到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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