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范发放牌证收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车辆登记机关、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放证照收取的费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收费。行政性收费,属管理型收费,其标准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属于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行政性收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管理权力形成的垄断地位,不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尤其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主要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诉讼费(以下统称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1998年,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要求:

一、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公、检、法、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加强票据管理,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收费、罚款票据由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各项行政罚款,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国家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要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也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三、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和上缴渠道,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做到应缴尽缴。按规定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集中的款项缴人同级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检、法、工商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地方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应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凡属于执收、执罚单位就地解缴入库的,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凡采取逐级汇缴,由主管部门集中解缴中央国库的,由财政部监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汇缴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收入的缴库(含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制度、缴库单分送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执收、执罚和解缴情况,加强催缴和监缴,并建立稽查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对车辆登记机关和驾驶人考核部门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乱收费的问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呼吁要在道路交通安全发中对此加以规范。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在执法监督一章,设置了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上述通知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保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及时上缴国库。

为了让大家熟知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应收费项目和标准,我们把目前列入行政性收费的7个收费项目和标准介绍给大家,这七项收费分别是: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驾驶证工本费、驾驶员考试费。其中前4项收费标准全国统一,后3项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没有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包括号牌、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号牌架和机动车彩色照牌四项费用。

1、号牌:①汽车号牌每副100元(反光);②摩托车号牌每副70元(反光);③挂车号牌每面50元(反光);④农用运输车号牌每副50元(反光);⑤临时行驶车号牌每张5元(纸牌);⑥各类车辆的不反光号牌每副一律低于反光号牌20元;⑦补发机动车号牌收费按上述标准加一倍。

在上述限额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3、号牌架,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聘用人员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聘用人员安装费)。

4、机动车彩色照片。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便利车主而提供的拍照服务,普通彩色照片每套(共4张)收费4元。

(二)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为10元,补发收费加一倍。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为10元。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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