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违反本条规定的铁路建设、施工单位。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规定的是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高速铁路技术密集,运行速度快,高速铁路建设对工程地质条件的要求非常严格,为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专门规定:“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以保证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符合铁路建设运营要求。如果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而未实行的,则铁路建设单位构成违法。

第二种情形是在铁路线路及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为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条例对营业线施工安全作了专条规定,而且现实中也确实发生过应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惨痛事故教训。为此,在铁路线路及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确保铁路运营安全,违反规定的要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是罚款。这里所说的罚款,是指强迫违反本条规定的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向国家缴纳款项的行政处罚。其目的是通过使违法单位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了“责令改正”这一行政措施,并且

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并列,应当理解为,只要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就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授予了铁路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违反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为铁路监管部门,即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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