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主旨

本条明确了“进口之日”为“海关放行之日”。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补充和完善,明确了“进口之日”为“海关放行之日”;根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原意,将“原状复运出境”明确为“原状退货复运出境”,以区别于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将被更换的原货物退运出境的情况。

所述“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 主要是指原进口报关单、进口装箱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及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时,一定要注意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区别。即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是对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或复运出境的货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是对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货物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规定(可参见对第三十五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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