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和评估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有专门资质的单位按统一的要求进行评估。所谓专门资质,就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资质。所谓统一要求,就是国务院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二、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达到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根据目前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对人员和设备、工作业绩等设定了不同的条件。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技术含量高、责任重大的专门性工作。如果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人员不具备一定程度的地质灾害专业知识和评估能力,不仅无法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而且也无法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本条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人员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从事这项工作人员的学历、技术水平及能力提出了特殊要求。这是因为:1.评估专业的特殊性。地质灾害评估的评估对象是极具专业特色的地质灾害,从评估原理到知识要求都与其它学科有很大差别,需要对评估人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培训教育。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人员必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钻探、物化探、结构、设计、工程预算、资产评估、法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2.评估内容的特殊性。地质灾害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地质灾害评估除对灾害本身进行科学估价外,还要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3.评估方法的特殊性。一般的评估方法都不适合地质灾害评估,由专业和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地质灾害评估需要具有专门的评估方法;4.评估目的的针对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受周围环境因素的影响非常大,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地质灾害评估针对的是地质灾害因不确定因素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程度。除此之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依据等也与其他评估有很大差异。为保证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评估能力,切实保证评估成果质量,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评估工作规程、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育健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实现评估的规范化管理。目前,福建等省已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人员实行了持证上岗制度。条例施行后,全国也应当推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工程建设和规划实施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和规划实施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拟采取的防治治理措施。

1.工程建设和规划实施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主要是指由于工程建设形成高边坡和开挖坡脚、在坡体上部加载、在坡体中开挖水渠、修建水池又不做有效防渗而诱发滑坡的危险性;在沟谷中弃土弃渣造成泥石流等的危险性等等。这里强调的主要是工程建设诱发、加剧滑坡、泥石流等而对其他工程设施、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2.工程建设和规划实施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主要指由于工程和规划选址不当,把工程或城镇建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当然也包括由于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而对工程本身造成的危害。如在山下进行工程建设,不合理开挖坡脚,诱发滑坡而对工程设施本身造成危害。

3、拟采取的预防治理措施,主要指针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如设置抗滑桩、抗滑墙等等。

此外,为了促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切实保证评估成果质量,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对所进行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得出的评估结论和提出的防治治理措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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