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戒毒人员权益保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不受歧视的权利

吸毒人员能否成功戒除毒瘾,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就是在回归社会阶段,能否得到关心和帮助,能否不受歧视。实践经验表明,戒毒人员回到社会以后,如果能够不受歧视,及时获得必要的帮助,得到他人的关心,戒毒成功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反之,如果受到歧视,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其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又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关心,就容易导致其丧失信心,重新走上吸毒的道路。《联合国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第408条建议指出:“原麻醉品滥用者是经历了困难时期的体质衰弱的人。这种人需要得到别人的帮助,才能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及其压力。社会帮助个人在社会上立足也就是在帮助社会自己。既然已经在麻醉品成瘾者的整个治疗过程中给予支持,那也应当在这之后调动资源支持他们。治疗麻醉品成瘾者的工作,要到他们重新参与社会生活才算结束。”因此,为了保证戒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重新走上社会,本条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1.入学不受歧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就学方面歧视戒毒人员。

2.就业不受歧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

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就业方面歧视戒毒人员。

3.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歧视戒毒人员。

(二)戒毒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环节,为了便于相关部门对其开展戒毒治疗、康复,无法避免地将戒毒有关的个人信息,如吸毒史、吸毒种类、感染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情况等提供给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这些信息被不当使用、泄露,则戒毒人员的正常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三)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对已经戒断毒瘾的人员,不再纳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范围,防止一次吸毒,终身被管的现象发生。条例采纳了上述意见,同时,根据《禁毒法》关于对吸毒人员检测、登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公安机关的检测、登记工作,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是要求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二是要求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包括以下情形:1、吸毒未成瘾人员纳入动态管控后未发现有复吸行为满3年的;2、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自执行之日起未发现有复吸行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行为满3年的;3、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限期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出所后未发现有复吸行为满3年的。

由于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情况和现实表现来判定。对于符合前面所述4种情形的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公安机关将采取与其他吸毒人员不同的管理方式,只保留其吸毒经历的登记记录,不再纳入信息化手段的监控范围,即不再采用动态管控的管理方式。但是,由于吸毒一旦成瘾很难戒除,复吸率高是全世界戒毒领域都面临的难题,因此,对于认定为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纳入动态管控,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完全放任不管。公安机关仍在日常基础工作中对这类人员进行社会管理,一旦发现其确有复吸毒品行为,仍将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和相应的戒毒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三)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对已经戒断毒瘾的人员,不再纳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范围,防止一次吸毒,终身被管的现象发生。条例采纳了上述意见,同时,根据《禁毒法》关于对吸毒人员检测、登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公安机关的检测、登记工作,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是要求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二是要求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包括以下情形:1、吸毒未成瘾人员纳入动态管控后未发现有复吸行为满3年的;2、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自执行之日起未发现有复吸行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行为满3年的;3、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限期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出所后未发现有复吸行为满3年的。

由于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情况和现实表现来判定。对于符合前面所述4种情形的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公安机关将采取与其他吸毒人员不同的管理方式,只保留其吸毒经历的登记记录,不再纳入信息化手段的监控范围,即不再采用动态管控的管理方式。但是,由于吸毒一旦成瘾很难戒除,复吸率高是全世界戒毒领域都面临的难题,因此,对于认定为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纳入动态管控,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完全放任不管。公安机关仍在日常基础工作中对这类人员进行社会管理,一旦发现其确有复吸毒品行为,仍将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和相应的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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