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设置程序及建设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落实《禁毒法》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程序。

本款的规定,既是对已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设置程序的认可,又是对将来新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程序的规范。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686家,戒毒康复场所93家,已基本适应我国目前的毒情和戒毒需求。为了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公安部、司法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自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实行统筹指导、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要求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合理布局。另一方面,为了便于各地结合本地公安、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资源状况以及戒毒需求,制定符合实际的分阶段执行方案,统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条例将审批权授予省级人民政府。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的规定,条例明确授权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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