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主旨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禁止行为。

释义和理解

擅自改装机动车,可以使机动车性能改变,某些性能变差,给车辆带来隐患,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作出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但从查实的超载超限车辆中,可以发现有些车辆是机动车维修企业改装的。

关于车辆报废,国家相关部门有严格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大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禁止行为,即“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这里所称拼装、是指使用汽车发动机、转向机、变速器、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本条第二款规定,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若没有查看相关手续就?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⒏谋浠党瞪硌丈环⒍⒊瞪砗统导茏饕担梢匀隙ㄎ欠ǜ淖俺盗尽1咎醯墓娑ǎ唤隹梢杂行Х乐股米愿淖盎登榭龅姆⑸铱梢栽谖薰ぷ髦蟹⑾终厥绿右莺偷燎阑担杂谠し篮痛蚧鞣缸铩⑽ど缁嵋卑玻冀⒒踊饔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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