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依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依据是村民的居住状况以及人口多少。依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设立村民委员会,就是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聚居的、人口多、地域不大的地方,

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人口多,地域又大的,可以划分为几个村民委员会。散居的、地域大、有一定人口的,可以单独设一个村民委员会;地域大,但人口很少的,可以和临近的村联合成立一个村民委员会。总之,要做到区域与人口都能比较适中。

二、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的原则是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要方便群众进行日常沟通、协商,以便形成统一观点,方便群众举行民主选举、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决策以及实施民主监督。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要考虑农村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需求,不但要有利于整合农村的人力、资产、资金、资源,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而且还要有利于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实施以及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方案既可以是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二,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照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变更。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民小组的设立

对于一些村民较多、管辖范围较大或者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为便于村民自治,可根据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因素将村划分为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基本层次和自治活动的最小单位,处于上通下达的重要位置。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小组还是集体所有权的重要载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其经营管理权受法律保护。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应注意重视和保护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权,特别是村民小组的分立或者合并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的归属等问题,维护好村民小组的利益和村民的权益。

依照本条立法精神,村民小组的设立除了根据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之外,应当参考其他因素,这些因素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方面:村庄历史关系、其他集体财的归属及经营管理状况、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以及村庄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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