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违法违纪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单位违法违纪的概念

单位违法违纪,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特征是:

(一)违法违纪由单位决定,即体现为单位意志。

(二)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为单位违法违纪的,不能随意按单位违法违纪处理,也不能擅自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二、单位违法违纪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的规定,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也可以建议其任免机关给予处分,任免机关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

(三)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处分决定机关也可以对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单位违法违纪的纪律责任承担人

单位违法违纪的纪律责任承担人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失或者危害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一般是指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危害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各级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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