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有偿原则的理解

等价有偿原则的理解

等价有偿原则体现了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的要求,是将通行于经济生活中的规则直接提升为法律原则。对民法确立的等价有偿原则,应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其一,它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时应当遵循的最高准则,是经济活动规则和法律原则的统一。在一般情况下,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正常的人身关系,但如果破坏人身关系造成人身权的侵害后果时,则另当别论,即在这种情况下可责令侵权人用自己同等价值的财产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其二,即使等价有偿原则在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将等价有偿原则的适用绝对化。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在取得利益或失去利益时,可能并不一定得付出对价或主张回报,如赠与,继承、借用、无偿代理或保管等法律行为。这表明,等价与否,有偿与否,仍然取决于行为人自己或双方的意愿,因而等价有偿原则与自愿原则可以并行不悖。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合意的前提下,民事交易行为可以不必要求做到有偿与等价。

其三,等价有偿原则是针对财产交易活动提出的一般性指导原则,是衡量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经济利益关系的法码,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对人类劳动的珍视。因为,任何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都是人们通过劳动用自己的双手及智慧去获取的,商品交换的背后是等量劳动的交换,承认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交换领域的适用,实质上是从法律上鼓励和尊崇劳动和劳动创造财富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等价有偿不仅是立法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换活动与经济利民法学总论益关系提出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包含了对人类劳动及其价值的重视这一价值取向。

分类标签: 等价 有偿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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