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1)它们同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两审终审制、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普通审判程序。

(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未经第一审程序,整个行政审判就无法开展,第二审程序亦不可能存在。

(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发展和监督保障。在当事人依法上诉后,第二审程序接替第一审程序对同一行政案件继续审理,对第一审程序予以监督保障,使第一审程序未能解决的问题得以解决,并最终完成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二)行政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在于:

(1)法定启动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主要因依法上诉而启动,第一审程序主要由合法起诉及法院受理而开始。

(2)引发主体不同。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并行使上诉权利的各方当事人,引发第一审程序的主体则只限于依法享有并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告方当事人。

(3)案件审次不同。属于第二审程序的,均是已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过一次的行政案件;属于第一审程序的,则为人民法院进行初次审理裁判的行政案件。

(4)审理法院不同。能够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而可以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则不受级别限制,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同时第二审法院必须是第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第一审法院则是第二审法院的下一级法院,两者之间必存上下一级关系。

(5)审理方式不同。第二审程序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方式,第一审程序则只能适用开庭审理方式。

(6)审判组织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只能南审判员组成;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7)审结期限不同。第二审程序从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第一审程序则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8)是否为案件的必经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并非为每个行政案件所必经,凡遇到未依法上诉和法定不准上诉的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结束即告诉讼终结,不必再经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行政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是审判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是两者作为普通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必然反映;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是两者各自成为独立的审判程序及实现各自特定的审判任务的客观要求。把握以上联系和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第二审程序。

分类标签: 程序 二审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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