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仲裁的特点

旅游仲裁的特点

仲裁是最重要的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一种民间性的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纠纷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自行和解,尤其是与诉讼相比有自己的独特的优势所在。

1.自愿性

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哪个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专业性

仲裁方式解决的是民商事纠纷,而民商事的纠纷是与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尤其在经济、科技、文化各方面发展极为迅速的当今社会,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问题以及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仲裁员一般是各行业的专家,当事人可以从各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录中选取和指定仲裁员。这种有针对性的选择仲裁员的方式保证了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灵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没有诉讼那么严格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各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级别划分,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不受地域的限制。在审理方式上,当事人可以选择由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也可以由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还可以选择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4.保密性

与诉讼相反,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我国的《仲裁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方式的高度保密性在信息交流便捷、社会日益透明化、无形资产的价值日益提高的今天,尤其会受到当事人的重视。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审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甚至三审终审制,解决纠纷时间短、效率高,这也是仲裁的一项重要优势。

6.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员资格的取得和消灭不受当地行政机关或者人大的任命或者管理,仲裁机构活动经费也不由同级财政拨款产生。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和管辖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高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7.国际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现今已有13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一个缔约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所难以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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