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冲突解决

共同管辖冲突解决

在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的办法,是赋予原告选择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了防止法院之间对案件的互相推诿或争抢管辖权,《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分类标签: 管辖权 人民法院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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