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客体即健康和身体的区分,在于身体系肉体之构造,健康则系生理之机能,二者的区分是明显的。

当然,健康一般是通过身体构造的完整性而实现,但是健康的损害不是完整性的破坏,而是生理机能发挥的完善性的破坏,因此,当人体的肉体构造遭到损害,进而损害健康时,损害的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因而应认定为健康的损害,而不是身体权的损害。

第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尽管生命和健康紧密相连,但它们却不是一个概念。

首先,生命和健康同样存在于身体这一物质形态之中,相伴相存,但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当健康受到损害时,无论是发生器质性的改变,还是功能型的改变,都可以经过医治而使其康复或好转,保持人体的生命活动。当生命权受到损害的时候,生命的丧失却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得到恢复。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生命损害的不可逆转性,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区别。

其次,健康权是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它不是以生命为客体,不是保护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的利益。

再次,侵害生命权的判断标准是结果,造成死亡的就是侵害生命权,没有造成死亡的,就不是侵害生命权,而是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尽管有些行为实施的目的就是侵害健康权,但是最终造成了死亡的结果,那就应当认定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第三,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健康权与人身自由权都是保护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的权利,但是健康权保护的是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是指人体自身的功能,这种功能决定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去思维。人身自由权所保护的,是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是指人的行为、意志不受外来的非法拘束。这两种权利的区别,从侵害行为的角度考查,侵害健康权,行为作用于人的内在因素,使其不能自主运动、自主思维,原因在于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的受限制,完全在于人体的内因。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并不破坏人体机能和功能,而是对人的行动、意志设置外来障碍,使人因外界的束缚或影响而不能自主行动、自主思维,非法限制自由完全是外因所致。

分类标签: 健康权 生命 人体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