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包括三项最基本的内容,一是健康维护权,二是劳动能力,三是健康支配权。

1、健康维护权

健康维护权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现代人权观念认为,健康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人类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的最重要目标。1978年国际初级卫生保健大会《阿拉木图宣言》宣称:“健康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要社会性目标。”健康?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646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仁亲匀蝗说幕救巳谌荩质巧缁峁餐睦嫠凇?/p>

健康维护权的首要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这不仅是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追求体格完美状态,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保持自己的健康,就是使自己的健康状况保持完好的状态,通过体育活动提高健康水平,以及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时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使健康状况达到完好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的强制或干涉。

健康维护权的另一项内容是当自然人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的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健康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劳动能力

关于劳动能力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劳动能力是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脑力体力功能利益为内容的物质性人格权;一种认其为人格利益,既不是身体权的内容,也不是健康权的内容,而是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

事实上,劳动能力既不是独立的人格权,也不是独立的人格利益,而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劳动能力就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它无论从理论上、立法上还是从实际需要上来说,都不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认定劳动能力为独立的人格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立法例作为依据,同时也没有实际的必要。它只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存在于健康权之中,不具有独立人格利益的地位。

首先,劳动能力是指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能力。人类社会的生产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和精神财富的生产。在所有的生产中,都必须具备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这三个要素构成的生产力。而劳动者必须以具备劳动能力为前提,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不是劳动者,不是生产力的因素。人只有具备了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能力,才具有了劳动能力。

其次,劳动能力是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的总和。进行任何创造性劳动,都必须具备脑力的因素和体力的因素,不可缺少其一。但由于创造财富的性质不同,对脑力和体力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劳动能力是否减少时,应当以两种能力的因素的综合考察为判断标准。

自然人享有劳动能力这种人格利益,一是有权保有这种利益,二是有权利用这种劳动能力以满足自己及社会的需要,三是有权发展这种利益,四是当这种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损害赔偿。

3、健康支配权

人格权均为人格利益的支配权,健康权也具有支配权的性质。在实务上,有人认为健康权不具有支配性,原因是自然人不能随意支配其健康,更不能依其支配权而放弃健康。应当说明,权利的放弃并不是支配权的唯一内容。健康权的支配权最主要表现,就是锻炼身体,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此外,健康权人对健康维护权以及劳动能力的行使,以至于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对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来说,也都体现了健康权的支配性质。

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强制性改善自然人健康状态的的行政措施,不是对健康权支配性的强制干涉和侵犯,而是维护个人健康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对于患有性病、麻风病等恶性传染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对吸毒者进行强制戒毒,从表面上看可能违背权利人的意志,但是因为这种强制措施阻却违法而成为适法行为,当事人不得主张侵权行为。对于放弃健康的患者是否可以给予强制治疗,现行立法没有规定,但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对拒绝接受治疗的严重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也是适宜的。

分类标签: 健康权 健康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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