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代位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前,被代位人已经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唯一原因。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均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二十八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第六,代位继承人为多人时,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人为多人时,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代位继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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