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由于2008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要交所得税,那么此部分经济补偿所要交的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641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考普鞲鋈怂盟啊?悸堑礁鋈巳〉玫囊淮涡跃貌钩ナ杖胧罱洗螅冶唤馄傅娜嗽笨赡茉谝欢问奔淠诿挥泄潭ㄊ杖耄虼耍杂诟鋈巳〉玫囊淮涡跃貌钩ナ杖耄墒游淮稳〉檬碌墓ぷ省⑿浇鹗杖耄市碓谝欢ㄆ谙弈诮衅骄>咛迤骄旆ㄎ阂愿鋈巳〉玫囊淮涡跃貌钩ナ杖耄愿鋈嗽诒酒笠档墓ぷ髂晗奘云渖淌魑鋈说脑鹿ぷ省⑿浇鹗杖耄凑账胺ü娑扑憬赡筛鋈怂盟啊8鋈嗽诒酒笠档墓ぷ髂晗奘词导使ぷ髂晗奘扑悖保材甑陌矗保材昙扑恪!本荽耍愕ノ桓投叩牟钩ソ鹑绻挥谐钡仄骄ぷ实?倍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的部分可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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