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查勘委托书的写作要求

代查勘委托书的写作要求

(1)代查勘委托书通常是在异地出险的机动车辆保险或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使用。其他情形下一般不应出具代查勘委托书。因查勘涉及承保公司的切身利益,从原则上讲,为正确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应由承保公司直接派员查勘。在异地出险的情况下,考虑到往返的差旅费支出比较大,保险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出险地的保险公司代查勘。(2)代查勘委托书通常只能在事故损失不是很大的情况下签发。如果损失特别巨大,承保公司仍应派员进行异地查勘,以保证查勘结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在委托查勘的情况下,有关保险赔案的信息传递及费用划收,应当在承保公司与代查勘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不得由被保险人传达或经手。

(4)必须明确规定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可分为一般的代查勘和同时代查勘、代定损两种情况。

分类标签: 查勘 承保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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