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和维持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因此,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就显得特别重要。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实践,无一例外地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开展资金运用。由于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具有金融属性和金融功能,同时由于保险资金又具有与一般金融资金不同的特点,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在遵循一般金融资金运用原则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投资原则通常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多样性等。但是保险经营具有其特有的性质,保险行业负债经营的特点和资金运动的规律决定了保险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必须得到有效运用才会有益于保险业的发展,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具有可能性、现实性和必要性。保险投资的原则不仅要符合一般投资的要求,而且还要符合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具有公共信托性,保险公司必须随时能够承担保险责任,表现在投资原则上是把投资的安全性作为保险投资的首要原则。保险投资原则的确定有关保险投资方式、投资结构以及投资规模等一系列问题。保险投资可以有很多种投资方式,而不同的投资方式,其收益和风险是不同的;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在资金的准备金上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为此必须首先确定保险原则。

保险投资原则是随着世界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以老牌保险大国英国为例,人身保险投资原则也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1862年,有人提出了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五项原则,即资本的安全性;最高的实际收益;部分资金应投资于能迅速兑现的证券上、另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不能迅速兑现的证券上;在可行的条件下,投资应有利于寿险业务的发展。这些原则一度时期被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早期的保险投资原则已无法完全适应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了,人们又开始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投资原则。最有影响的是佩格勒于1948年在英国精算师协会上所提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应该是获得最大限度的预期收益,投资应是尽量分散的,投资结构应该多样化,并根据未来趋势选择新的投资,投资既应注意社会收益,又应注意经济效益。

同其他各种资金的投资相似,人身保险投资既要看到宏观的和长远的利益,也要注重微观的和短期的效益,从而必须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虽然提法各异,但都具有一般的共同要求,也就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与社会性。

1.安全性原则,或称为稳妥性原则

所谓安全性,是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保证其本金安全返还的原则。人身险资金的绝大部分是责任准备金,具有共同准备财产的特点,在资产负债表是一个负债项目,所以运用上,应以安全性为第一原则。安全性,就是要尽可能地避免投资上的损失或危险。具体而言,其方法有:(1)回避政策,规定投资的实施是在人身险保险公司健全的财务机构组织下,基于科学的有组织的调查分析后实行的,要避免凭主观、直觉或是经验,而要基于经济情况、产业形势及各种企业的经营现状综合把握,以决定投资方向,并做适当的投资对象的选择。(2)分散政策,有类别分散和区域分散两种。类别分散,指增加资金或责任准备金投放的途径(种类),分散资金的用途,以免遭受危险,动摇人身险公司的基础。区域分散就是在运用资金时,不要集中于某一地区,而是分散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以求安全,因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同时损失的可能是比较小的。(3)缓和政策,是人身险公司为避免实际发生投资损失影响了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主要内容是充分提存各种准备金,若能提取所谓的投资损失准备则更好,用以填补投资损失,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此外,还应考虑到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等因素。

2.收益性原则

人身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是已剔除了一定的预定利率因素之后的保险商品价格现值。资金的运用必须超过此预定利率,才能保证在预期赔付率下的保险偿付。人寿保险公司开展投资活动的直接目的是增加收益即通过投资而盈利。实际中,投资收益越大,意味着风险越大。如何兼顾安全性与收益性,是投资技术的重要课题。专业投资人员利用各种工具寻找一个相对合适的平衡点,以此为根据从事保险资金的运用。从结果来看,平衡点是否合适,对资金运用成果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3.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指的是人身保险投资运用资产迅速变现的能力。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的,因而具有储蓄性质。就整体而言,保险合同的期限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出现所有合同同时到期的情况,同时保险资金还有不断累积的趋势。此外,由于人身保险金的给付可以事先做出比较准确的估计,一次性巨额给付的情况比较少见,所以人身保险的资金可作长期性运用。一般认为人身保险资金投资的高度流动性意味着其投资政策不健全。因为流动性越强,收益性越低。流动资金的收入通常要低于固定投资收益,就不会有大量的盈余,这是影响分红的。理论上,人身保险既以保证利率为基础来承保长期合约,就应当寻求相应的长期性投资方案,以达到健全及科学化的经营。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公司可以平日将主要的资产放在长期投资之上,而只以其中一小部分作为流动性投资。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个别险种,如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来说,投资的流动性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要素。当然就人身保险总体而言,也应适当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大多数合约是有现金价值的,或是允许保单借款的。当一国通货膨胀比较严重,货币贬值恐慌发生,要求解约支付现金或是凭保单申请贷款的需要就会突然增加,此时保险公司可以以其固定投资资产作为保障,获得巨额的银行融资,如果仍无法满足此时的现金需要,就只有将投资资产变现,以应急需,否则会导致周转困难,经营陷于被动状态。

4.社会性原则

这是人身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追求效益等的同时也应考虑的因素之一。人身保险资金长期性特征决定了投资于某些公共事业是可能的;而投资于发挥社会的或经济的最大效用的各项事业,比如交通事业、全民卫生保健等,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贯彻这一原则,可以增进公众的福利,扩大保险的社会影响,提高保险业的声誉。但这种投资当然是以不妨害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等原则为其前提的。

分类标签: 投资 保险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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