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人寿保险公司的本源业务是保险业务,但由于其保费收取在前、保险金支付在后的经营特点导致的时间差,以及人身保险负债结构的特殊性,使得运用人身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成为人身保险业重要的衍生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对保险投资具有如下影响:一是资金来源的规模在客观上决定着保险投资的规模;二是资金来源的特点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影响着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结构。例如,长期闲置的资金可用于长期投资,而短期的资金来源所形成的短期负债则不能用于投资或只宜进行短期投资。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前者的资金来源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而后者的资金来源具有短期性和相对流动性特点,因此,寿险公司的资产结构与产险公司的资产结构有一定差异,其资金运用亦有区别,其中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更是各国资金市场上的举足轻重的资金供应渠道。

正因为寿险公司经常拥有大量的货币资金并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运营这些货币资金,所以在资本市场上寿险公司已成为机构投资者的主体力量之一。对于寿险公司来说,也并非所有资金都能运用。这是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寿险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留相当数额的存款资金以供赔付之用;同时,公司的各项营业费用(如工薪支出)、税收等亦须经常动用资金。因此,各国保险法律与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只能运用其总额货币资金中的一部分,主要包括资本金的绝大部分、保险总准备金与各种责任准备金。

(1)资本金

资本金是寿险公司的开业资金,也是备用资金,是公司成立之初由股东认缴的股金或政府拨款的金额以及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各国政府一般都对寿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有一定的数额。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资本金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保险公司开业之初的正常运营之需;同时作为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资本金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因此其还可以防治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即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危险事故后各种准备金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寿险公司可以动用资本金来承担责任。但在正常状况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规定上缴部分保证金外,绝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从而可以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来源。

(2)保证金

人寿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后,要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并存入监管当局指定的银行。寿险公司除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在我国,保证金只能用作中央银行的存款。

(3)各种准备金

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责任而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负债,因保险业务种类不同,准备金的期限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资业务。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中占主体的是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四种。其中,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总准备金以及未分配利润。

1)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保险公司的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2)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在提足各项准备金后,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是保险公司为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而提取的准备资金。

3)未分配利润

是指保险公司每年用于积累的资金,属于股东权益的一部分。这部分资金通常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而逐步增长,除某些年份因保险费不抵偿付而用于抵补之用外,一般可以长期运用。

(5)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财务制度的规定,从当年的自留保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并用于防范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而建立的基金。

综上所述,在所有保险资金中,除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总准备金有其特定用途之外,其他所有暂时闲置的资金均可以灵活运用于投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这些资金期限的不同特点运用于不同的投资方向,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随着人寿保险公司实力的不断增强,保险资金也会日益雄厚,这一点已被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纷纷增资扩股、新保险公司的成立所带来的资本流入得到了充分的证明。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保险需求也在不断地扩大,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又直接使可供运用的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进而也将使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收益亦会相应增加。这就是各国保险公司保险基金的一般的总体运动过程。

分类标签: 准备金 资金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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