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再保险成立的主要条件

责任再保险成立的主要条件

成立的主要条件有:

(1)属于法律责任;

(2)具有民事性质;

(3)过失行为所致;

(4)须有因果关系等。

上述公众责任等五种责任保险,是指单独承保的险种。在保险实务中,责任保险往往作为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比如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旅客责任、油污责任、保赔责任;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油污责任、第三者责任;飞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旅客责任;建筑或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等都是这样。再保险亦如此,例如在航空险分保条中,既有机身险,又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两者通常不单独进行再保险。

分类标签: 责任 保险 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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