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