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是保险单上列明的原因造成的,如疏忽行为、质量缺陷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适用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除外责任外,还有专门的除外责任(可以根据承包作业的对象或风险具体规定),以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为例,其特殊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或其分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地基或挖掘作业时造成的下列损失:

(1)因地陷、地壳隆起或移动、震动或塌方而使土地、建筑物或其他结构包括其内部财产受到的损失。

(2)因土地软化或混土、砂子移动造成上述类似的损失。

(3)地下水增加或减少造成的损失。

规定上述除外责任,不仅在于它存在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较大可能性,而且在于它通常不是一种意外事故。

2.被保险人的分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遭受人身伤害,这种伤害赔偿应当由社会保险负责(如国营、集体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由雇主责任保险承保(如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的雇佣人员等的伤害应通过专门的保险项目解决)。

3.污染、噪音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此项责任是公害性质的风险,波及面大,保险人一般剔除不保。

4.工程移交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一经验收交货,承包人即行终止责任,但现在工程项目的承包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保证期,如安装工程项目的试用考核期等,因此,承包人的责任实质上须延迟至保证期满。对此,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装卸作业、搬运作业、修理行业以及加工修缮等承揽作业承包人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规定受一般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约束,还可参照上述内容在保险单中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分类标签: 承包人 责任 责任保险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