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我国投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举办的投资保险业务,介绍一下投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所遭受的损失: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合同的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二)保险期限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长期和一年期两种。一年期保险到期后可以续保,条件另议,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形势的变化重新决定是否续保以及费率是否优惠等。长期保险期限最长的为15年,最短的为3年,3年以后,被保险人有权注销保险;但如未满3年提前注销保险的,被保险人需交足3年的保险费。

(三)保险费

一年期的保险金额是该年的投资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百分比。保险金额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长期投资项目每年投资金额在投保时按每年预算投资金额确定。当年保额为当年预算金的90%,长期投资项目需确定一个项目总投资金额下的最高保险金额。

分类标签: 保险 投资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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