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构诉讼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建构诉讼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目前,笔者认为,结合西方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我国有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土壤:

1.我国法院的诉讼收费标准足可预测的,这足决定我国能否成功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重要前提。直到今天,诉讼费用可预测程度的高低是决定诉保险制度实施顺利与否、成功与否的关键。一般认为,诉讼费用确定是造成英国诉讼保险市场发展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币i德国诉讼保险制度获得成功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建立了法定诉讼费用和比例诉讼费用制度。在我国,根据民事诉法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我国的诉讼费用是按件和按诉讼标的财产的比例米征收的。另外,法院征收的费用还包括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比如勘验费、牾定费、财产保全费等等,但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征收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而言,这些费用也是确定的和可预测的。

2.我国已育有一定发展程度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这是我国能够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腱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从保险法律体系上看,我国存1995年就制定了《保险法》、1996年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和同年颁布的《保险业监管标准》,其他的法规中也都有保险方面的规定,保险制度的建设正在逐步的发展和完善,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从保险公司的市场来看,我国已有多家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合资性质的保险公司等多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并且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更开放性规则的实施,国外独资的保险公司也必然会活跃在我国的保险业市场上,有的是有着包括诉讼保险业务枉内的广泛的业务经验的(如外资保险公司),有的是在保险经营中积岽了很多诉讼保险业务以外的制度上与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如我国的保险公司),这直接关系到诉讼保险制度能否在我国生根发芽和健康成长。除了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之外,外国的诉讼保险制度也会随之而来,这就为我国的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丫“土壤”。

分类标签: 诉讼 保险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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