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险的与附加险的联系

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只能附加于

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

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中止。

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以投保。基本险(

主险)和

附加险之间的关系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即基本险的条款是主合同,相对应的

附加险条款是主合同的补充合同。二者具有主附关系,补充合同的存在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主合同通常可以与补充合同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依附于补充合同。通常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之间的关系是补充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合同为准,相抵触的部分以补充合同为准。所谓的“未尽事宜”是指补充合同没有约定而主合同有约定的内容,而“相抵触”是指基本险和

附加险两部分就同一事项有相反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条款规定以附加险为准。

主险和

附加险是从能否单独投保的角度对保险险种进行的基本划分。

主险是条款内容完备、要素齐全、能够单独投保的险种,主险条款内容和要素一般都包括了《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十一项内容。

附加险条款内容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除了规定体现其特殊性的必备内容以外,与

主险条款相同的内容一般都省略了,而直接适用主险条款的相应规定,因此如果撇开主险条款中可供附加险援引的内容,附加险条款将因内容不完备、要素不齐全而无法单独投保,这也正是附加险必须在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的原因所在。由上可知,主险和

附加险其实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就同一内容规定相抵触的,适用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这正是附加险特殊性所在;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而主险条款有相应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即主险条款补充附加险条款规定之不足。

如对

汽车保险而言,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

主险,而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是

附加险,这些附加险使得保障更加全面。

一般附加险的

保费较少,并且它的存在是以

主险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

分类标签: 附加 条款 合同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