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保险公司避税手法

受控保险公司避税手法

当母公司遇到有关独立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所引起的保险成本问题时,可以在低税管辖区组建受控保险公司。在这以后,母公司从独立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单,而受控保险公司就母公司的保险单与独立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的比例分包关系。独立保险公司按受控保险公司,后者按合同向前者支付数额不大的分包佣金。合同使母公司把支付给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从自己的所得中扣除,并且使受控保险公司在无税管辖区积聚保险所得,从而减轻了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

著名的荷兰飞利浦公司就是以这种形式将集团的部分利润转移到位于牙买加的金斯敦受控保险公司(KingstonCaptiveInsurance),从而避免了荷兰的高税。据悉,20世纪80年代中期,飞利浦公司每年因此少纳税800万荷兰盾。公司得到的利益还远不止这些,它从受控保险公司获取贷款,投资于某些必要的项目,并在这一过程中又减轻了自己的税收负担——贷款的利息支付可作为公司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位于无税管辖区的受控保险公司开展离岸的保险和信贷业务,可避免缴纳高税。

分类标签: 受控 保险公司 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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