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办法

发放办法

(一)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73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如何发放养老金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养老金的发放有用人单位发放和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两种方式。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二)实现养老保险金发放社会化的工作

实现养老保险金发放社会化,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建立《职_[养老保险手册》,手册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记载。

2.建立《企业职工花名册》和《企业职工构成、人员变化、缴费情况汇总表》,企业应指定专人对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中进行记载。

3.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单位、职工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数据作为下一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直至职工退休为止。

4.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因为对所有退休人员的待遇要随养老金每年的变动而加以调整,这就增加了工作量,因此建立健全职工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必要的。

2000年4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规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账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养老金。

各地区要认真周密地分析实行全额征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的基金收支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预筹必要的准备金。要建立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一般应以支付两个月养老金的基金积累水平作为预警线。当基金积累水平低于预警线时,要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等措施,帮助支付困难的地区解决资金问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必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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