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

(一)养老保险金发放项目

按我国现行规定,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从其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期间相同。其他待遇,如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动者如退职,即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具备退休条件并经批准后退出了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待遇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项目包括:(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2)医疗待遇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1.养老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养老保险金,又称年金,是指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金一般以劳动者在职时的工资收入为基础,再辅之以工龄或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进行计算。一般认为,养老待遇水平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高于在职时的收入,因此退休金不可能是原工资的100%,而只是其一定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称为“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国际劳工大会1967年第128号《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规定,缴费和就业年限,并有一个符合养老条件的配偶,正常的养老保险金不得低于工资收入的40%~50%。

2.我国养老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是建立在等级工资制度基础上的,白1954年确立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以来,一直未作改变。但随着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化,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下降,已由1978年的85.7%下降到近几年的55%左右,以标准工资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若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养老金标准75%计算,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实际只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40%,如此低的养老保险金难以保障劳动者老年时的正常生活。

为此,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6条第1款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但从改革现实来看,在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情况下,标准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偏低的现象很难调整过来。因此,我们认为,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应以劳动者在职时实际工资收入的全部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应以现行的标准工资为基数。《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金根据缴费工资等一系列因素确定的条文,就需要将其中的“缴费工资”理解为“劳动者在职时实际工资收入的全部”才更符合社会法保障弱者利益的属性。

3.养老保险金标准的调整

社会经济在发展,人类生活水平在普遍提高,养老保险金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1982年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提出:“继续调整受益水平,以使老年人分享国民生产率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第67号《收入保障建议书》提出:“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应该随着主要收入水平或生活费用的任何变化而重新审查。”这就是养老保险待遇应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世界通行的养老保险金调整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养老保险金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养老保险金根据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三是养老保险金与物价和工资的变化双挂钩,以英国为代表。四是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再加发与工资收入挂钩的补充养老金,以挪威和加拿大为代表。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养老保险金标准一经确定,很少变化;自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国家才根据物价变化情况,为离退休人员增发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但立法上未作出规定。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的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养老保险金标准调整的方式,即根据物价指数、工资变化来调整养老保险金,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养老保险金与物价、工资双挂钩的方式。《社会保险法》继续沿用了此双挂钩的方式。

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还规定:“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劳动部贯彻该同志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区可以在每年7月1日,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分类标签: 养老保险金 工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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