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农业保险统计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农业保险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非常重视,国务院多次要求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为“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国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大力推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全国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110.68亿元,同比增长112.5%;承担保险金额2397.42亿元,同比增长112.91%。为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数据体系,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早在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就开始组织起草《农业保险统计制度》,规范农业保险数据流程。在中国保监会内外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制度制定工作。这套统计制度既总结了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新成果,又着眼于满足农业保险业务未来发展的需要,是继外币保险统计制度、交强险统计制度、新会计准则统计制度等之后的又一项专项统计制度,它的实施有利于继续夯实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全面理顺农业保险数据流程,科学分析农业保险灾害损失,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的科学发展。

(二)农业保险统计制度是保险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现有统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现行保险统计制度将直保业务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14大类,按类别进行统计。这次制定的农业保险统计制度,是对14类业务中的农业保险统计指标进一步发展、完善、规范和明细化,从总体框架上并没有对现行保险统计制度进行调整。该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对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界定,以及分类标准的规范统一;二是对农业保险的地区险因统计;三是对反映农业保险业务社会管理功能指标的统计。

(三)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与现行统计制度基本一致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不仅把农业保险放在保险和金融统计中进行分析,而且将其放在整个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保障中进行分析,既分析其经济效益,又分析其社会效益,在报送对象、报送方式和报送要求上也与现行统计制度基本一致。这样做是在满足监管需要的同时,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因此,各公司在贯彻落实该制度和开发农业保险信息系统时,原则上不需要对现有的、与中国保监会的统计信息对接系统做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这项制度增加了多项统计指标,统计内容大幅度扩展,覆盖了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公司在改造统计信息系统时要注意,要能让基层公司准确录入各项统计信息。

(四)农业保险统计制度是反映农险经营情况,评价农险经营绩效的“晴雨表”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在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统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农业保险标的特征的统计和对风险种类及其引发损失的统计。通过统计数据,能够全方位反映农业保险经皆睛况,有利于建立农业保险评价体系。

(五)实施农业保险统计制度是推进农业保险科学发展.以及对农业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规范、完整,能够用于农业保险定价和农业风险评测的数据体系。在农业保险和农业风险分析中,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地区灾因损失分析数据远远不够。现行农业保险统计制度是在继承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经验,立足于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将来还要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目的是建立一套能够用于公司定价参考和中国保监会制定农业保险政策、依法实施监管的数据体系。

(六)农业保险统计制度是相关部委沟通协调的重要信息平台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实施后,所采集的部分数据将交换给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作为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的决策依据。为此,在制度起草过程中,中国保监会召开座谈会,邀请相关部委有关人员,广泛征求对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意见。参会代表对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农业保险的统计范围、统计分类及大部分统计指标解释基本达成了共识。为保险业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分类标签: 保险 统计制度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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