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保险的基本特征

债券保险的基本特征

1.承保的是信用风险,补偿因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非承保物质风险——补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涉及三方利益关系,即保险人(债券保险公司)、权利人(债券投资人)、被保险人(债券发行人或承销商)。

2.某种程度上是为证券市场提供保险产品,因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基本取决于证券市场发展状况。通常主权信用等级、债券市场规模、利率机制是债券保险机制能否建立并起到应有作用的三大约束因素。

3.作为“专类产品”的债券保险,之所以能发展起来,制度因素是重要的原因。例如,美国保险监管制度明确规定,从事多产品业务的一般保险公司不得直接从事债券担保业务,必须通过资本分离的子公司才能经营金融担保业务。

4.付款的及时性(timely)。对于经营传统多产品的保险公司而言,按惯例,在合同争议解决时期,保险人常常推迟索赔付款的支付,如果有再保险,还须等待再保险对索赔进行证实后才支付,而这一惯例对于固定收入投资者来说可能是很高的代价,因为推迟付款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流动性的要求,特别会对某些机构投资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债券保险商的出现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信用事件发生时可以及时履行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责任,满足债券保险权利人的要求。

分类标签: 债券 保险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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