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稽核的性质和特点

保险稽核的性质和特点

保险稽核属于金融稽核的范畴。它是保监会专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保险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及其相关的财务活动,以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以国家的保险政策法规为标准,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检查,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

保险稽核是保监会以行政手段进行间接控制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保监会作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承担政府监督管理保险业的职能,有权对保险业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行政手段处理,如责令停办保险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建议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保险稽核不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直接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不同于业务活动及其相关财务活动,是货币形式表现的资金活动,属于经济监督范畴。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稽核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保监会设有单独的稽核部门,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保证稽核部门不受任何干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客观、有效地完成稽核监督任务。

保监会稽核的权威性建立在独立性的基础之上。《保险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保监会稽核的法律地位,为稽核部门行使稽核权力、保证稽核工作质量、发挥工作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保监会的稽核具有检查权、评价权、建议权、处理权和反馈权。检查权是指保险机构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评价权是指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信用程度和领导人员水平作出评价;建议权是指对保险机构不合法、不安全和效益差的业务活动有权提出建议,限期改正;处理权是指对保险机构违法违纪的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反馈权是指对保险机构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向本级、上级稽核部门和被稽核保险机构的主管单位进行反馈。

分类标签: 稽核 保险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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