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
企业按照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