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损失的分类

全部损失的分类

全部损失可进一步分为实际损失和绝对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AbsoluteTotalLoss)。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构成实际全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保险标的灭失。例如,保险货物被大火焚烧,全部烧成灰烬。

②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已完全丧失原有的形态和使用价值。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湿后结成硬块而失去原有的属性和用途。

③保险标的的丧失已无法挽回,即被保险人无可弥补地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等权利。例如,战时货物被敌对国捕获并作为战利品分发。

④船舶航行失踪,相当时间内杳元音信。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毁灭,但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估计要超过保险价值,于是对此货推定为全损。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①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②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发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③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

(3)部分全损(PartialTotalLoss)

部分全损的含义在海上保险中,船舶的全部损失,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都是以整艘船为单位来衡量的,故部分全损主要是针对货物而言。在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中,通常将货物标的的全损缩小到保险标的的最小可分割单位,以此来扩大全损赔付的范围,给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例如,在装卸货物或在存仓转运过程中,所有货物中的一件或数件发生全部损失就属于部分全损。但如果受损货物不能按单位划分时,这种损失只能是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常见的部分全损应该注意的是,对部分全损的范围,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海上保险人对下列几种情况可以按照部分全损负赔偿责任。

①同一张保险单上载有两项以上的保险标的,其中有一项或几项发生全部损失;

②同一张保险单承保两类以上不同货物,其中有一类或几类货物发生全部损失;

③同一张保单上承保多张提单的货物,其中一张或几张提单上货物的完全灭失;

④在装卸货物或转船时,整件货物发生全部损失;

⑤货物使用驳船驳运时,同一驳船上的全部货物发生损失。

(4)协议全损(ArrangedTotalLoss)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害,既不是实际全损或部分全损,又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从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良好的业务关系,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双方一致认为,如以全损为基础进行赔付,更有利于对保险合同的理解,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以全部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即所谓协议全损。严格地说。协议全损并非指保险标的真正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而是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

分类标签: 保险 货物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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