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中国国家预算中用于支持农村集体(户)发展生产的各项支出的总称。体现国家对农村生产的支持政策,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国家预算中专门安排了以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此项支出数额迅速增加,由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的 2亿元增加到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1986~1990)的4 22亿元。支出内容也相应增加。主要包括:

(1)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其中包括抗旱经费和农村举办小型水电站的补助费;

(2)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3)农村开荒补助费;

(4)农村技术推广和植物保护补助费;

(5)农村水产、造林和林木保护、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6)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1986年设立,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分配到省,根据国家发展粮食生产的总体规划,集中安排给粮食生产潜力大的地区和粮食生产基地县;

(7)农业发展基金,1989年开始设立,主要用于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解决增产粮、棉、油的关键措施,如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耕地,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1990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总额124亿元。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特点是:

(1)支持小型生产设施建设;

(2)以补助形式使用,即一般只负担项目建设资金的一部分;

(3)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支持项目以有偿使用为主;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的项目,则以无偿使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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