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北美法

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同意加拿大获得自治领地位的法案。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是1867~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

19世纪50~60年代英属北美殖民地各省实行联合、建立统一联邦的条件已成熟。1864年9月在爱德华岛省首府夏洛特敦举行会议,各省代表一致同意就联合问题进行商讨。同年10月召开魁北克会议(1864),继续讨论联合的原则和具体事项,拟定七十二条决议,即魁北克决议,奠定了建立联邦的基础。1866年,加拿大省、新斯科舍省、新不伦瑞克省代表和英国殖民部官员在伦敦举行会议,共同就联合问题进行最后磋商,将修改后的魁北克决议作为英属北美法草案提交英国议会通过。1867年春英国议会通过这项法案,并把它作为加拿大宪法。1867年7月1日,根据英属北美法,加拿大省(后来的魁北克省、安大略省)、新斯科舍省、新不伦瑞克省正式联合成立联邦,定名加拿大自治领。

该法规定联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邦议会与省议会的机构组成,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行政权的划分等。该法由11个部分组成,包括:序言、联邦、行政权、立法权、各省组织、立法权的划分、司法、预算、债务、资产、税收、铁路及北美殖民地其余省份加入联邦的问题等。

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草案》,取代了英属北美法,成为加拿大新宪法。从此,加拿大在立法上脱离英国而宣告独立,成为一个具有完全主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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